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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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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用語 語別 用語 適用範圍 備註 起首語 謹查、查、關於 通用 「查」應儘量少用。 制(訂)定、修正、廢止 公布法令用。   特任、特派、任命、派、茲派、茲聘、僱   稱謂語 鈞 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用之,如「鈞部」、「鈞府」。 (一)直接稱謂語。 (二)書寫「鈞」、「大」、「鈞長」時,均應空一格表示。 大 無隸屬關係的較低級機關對較高級機關用之,「大院」、「大部」。 貴 貴府、貴部、貴科長、貴會、貴社。 (三)書寫「貴」時,遇平行機關,可空一格示敬。 (四)書寫「職」或自稱名字時,應側書。 鈞長、鈞座 屬員對長官,或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用之。 臺端 機關或首長對屬員,或機關對人民用之。 先生、女士、君 機關對人民用之。 本 機關學校社團或首長自稱,如「本縣」、「本校」、。 職 屬員對長官,或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自稱時用之。 本人、名字 人民對機關自稱時用之。 全銜(簡稱)、職稱、該。   間接稱謂時用之。 引述語 奉 接獲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於引敘時用之。 (一)「奉」、「准」、「據」等字應儘量少用。 (二)「准」、「據」亦可改用「接」。 准 接獲平行機關或首長公文,於引敘時用之。 據 接獲下級機關或首長或屬員或人民公文,於引敘時用之。   奉悉 接獲上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於開始引敘完畢時用之。   敬悉 接獲平行機關或首長公文,於開始引敘完畢時用之。   已悉。 接獲下級機關或首長公文,於開始引敘完畢時用之。   復…(來文機關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號)…函。 於復文時用之。   依據…(來文機關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或有關法令)…辦理 於告知辦理的依據時用之。   …(來文機關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或有關法令)…鑒察、鈞察 對上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之。   (來文機關發文年月日字號及文別或有關法令)…諒達、計達 對平行或下級機關發文後續函時用之。   經辦語 遵經、遵即、遵查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須視案情及時間為適當之運用。 業經、經已、均經、迭經、旋經、茲經、當經、爰經、即經、前經、並經、嗣經、歷經、續經、又經、復經、現經 通用。 准駁語 應予照准、准予照辦、准予備查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未便照准、礙難照准、應毋庸議、應從緩議、應予不准、應予駁回   如擬、可、照准、准如所請、如擬辦理 機關首長對屬員或對其下屬機關首長用之。   敬表同意、同意照案 對平行機關用之。   不能同意辦理、歉難同意、無法照辦、礙難同意   除外語 除……外、除…暨……外。 通用。 如有副本,可儘量少用。 請示語 是否可行、是否有當、是否允當、可否之處、如何之處 通用。   期望或目的語 請 鑒核、請 核示、請 釋示、請 鑒察、請 核轉、請 核備、請 核准施行、請 核准辦理、復請 鑒核。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請 查照、請 查照辦理、請 查核辦理、請 查照見復、請 查照辦理見復、請 同意見復、請 惠允見復、請 查照轉告、請 查照備案、請 查照見復、復請 查照 對平行機關用之。   抄 抄陳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有副本或抄件時用之。 抄送 對平行機關、單位或人員用之。 抄發 對下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附送語 附陳、檢陳 對上級機關或首長用之。 有附件時用。   附、附送、檢附、檢送 對平行及下級機關用之。 有附件時用。 結束語 謹呈 對總統簽用     謹陳、敬陳 於簽末用。     此致、此上 於便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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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文用語准駁語引述語期望或目的語稱謂語結束語請示語起首語除外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