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撤銷羈押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撤銷羈押另一重點在於其種類,分為: 1.當然撤銷羈押:是指本法第101條第1項及第101條之1第1項之情形已不存在者 而言(註一),當然撤銷羈押須經由法院之裁定。 2.視為撤銷羈押,視為撤銷羈押與當然撤銷羈押差異點在於「視為撤銷羈押無須 經由法院之裁定。」而在本法又有四種事由可以撤銷之: (1)本法第108條第2項及第7項: a.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 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b.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 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2)本法第109條本文: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 被告釋放。 (3)本法第259條第1項: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 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4)本法第316條本文: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 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 http://www.wretch.cc/blog/wchm/2536612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不受理之判決不起訴或緩起訴四種事由撤銷羈押法院之裁定當然撤銷羈押羈押視為撤銷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