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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懲戒&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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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人員的懲戒與懲處(依考績處分)之區別 關於公務人員之懲戒與懲處之比較,懲戒與懲處均屬公務人員「懲罰性」紀律事件。   其不同之處有: (一)法令依據不同-懲戒係依「公務員懲戒法」。懲處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辦理。 (二)處分機關不同-懲戒之機關為司法院公懲會。懲處則由服務機關(首長)為之。  (三)事由不同-懲戒之事由為違法失職與廢弛職務。懲處之事由則來自平時考核違法失職或犯紀之行政處分,詳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 (四)處分種類不同-懲戒處分計六種(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而懲處則有四種(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五)程序不同- 懲戒程序來自監察院彈劾案通過後移送或機關長官對九職等以下屬員之移送審議(九職等以下之記過與申誡亦得由主管長官行之。懲戒法第九條三項)懲處則由機關長官於平時考核或年終考績時為之(應送銓敘機關核定)。 (六)救濟程序不同-懲戒之救濟方式係「再審議」(懲戒法第三十三條)懲處則包含(甲)復審再復審及行政訴訟(免職或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件),(乙)申訴再申訴(記二大過免職、或考績丁等以下之考績結果)。 (七)競合之處理一同一事件懲戒或懲處競合,則以懲戒為主。 參考資料www.get.com.tw/goldensun/answer/90/answer/K36_ok_.pdf摘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62202769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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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九職等以下之記過與申誡亦得由主管長官行之銓敘公務人員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服務法再審議復審再復審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