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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何謂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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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上行文)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左列兩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具有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右陳○○長」字樣  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2、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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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主旨擬辦說明先簽後稿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簽擬簽稿併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