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行政授益處分
(一)附負擔之行政處分須為授益處分,但附條件之行政處分則不一定為授益處分。 (題目一出現授益處分,十之八九就是負擔) (二)負擔本身亦係行政處分,與原授益處分各自獨立,但附屬於該授益處分。而條件係行政處分之一部分。 (三)相對人不履行負擔之義務時,得強制其履行,然條件是否成就,無法強制履行。 (四)負擔之行政處分若違法或不當,不影響授益處分。然條件無效或違法,行政處分無效。 (會討論到行政處分有效或失效,就絕對不會是負擔) (五)對負擔不服,相對人得循行政救濟方式予以撤銷。然條件已構成行政處分之部分,不得單獨對之爭訟。
關鍵字:
授益、
行政授益處分、
行政處分、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