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4/1起,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行政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主題:何種訴訟提起之前,必須先提起訴願? 訴願前置主義: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一)訴願前置原則: 1. 訴願前置原則之意義:所謂「訴願前置原則」者,係指行政訴訟之提起,須經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之謂.例如: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之撤銷訴訟,及第5條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均須踐行訴願前置原則.   (二) 訴願前置原則之例外: 提起行政訴訟中之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課予義務(行政訴訟法第5條)前,固應提起訴願,但有些訴訟之提起,則無須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即得提起行政訴訟,其情形有下列幾種:     1. 提起確認之訴(行政訴訟法第6條)     2. 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8條)   3. 受理訴願機關審理後,就原處分或原決定逕為變更而為決定,因該新決定致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若認為其有違法者,當可視情形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若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者,並不以其未曾提起訴願而拒絕之(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參照)     4. 有經相當於訴願程序者,而其救濟名稱非為訴願,例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得對於免職處分申請復審,其仍屬針對行政處分所為之救濟,其不服復審之決定者,亦得提起行政訴訟.     5. 另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295號解釋,關於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6.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7. 獨立訴訟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此時該第三人雖未經過訴願程序,亦得直接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以增進訴訟經濟.               (A)撤銷訴訟:如果想要請求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違法的行政處分,就要提起撤銷訴訟。例如,請求撤銷罰鍰、課稅處分。因此,撤銷訴訟必須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應注意的是,提起撤銷訴訟之前,通常必須先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之後,才能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例如申請營業許可,行政機關卻置之不理,不在法定期間內處理,或者雖有處理,但是拒絕人民的 請求。對於上述二種情形,均可於踐行訴願程序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決該行政機關應作成其所申請的行政處分。     (C)確 認訴訟:包括請求行政法院「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確認已經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經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三 種情形。欲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原告必須先請求作成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確認該行政處分無效,未被允許時,才可以提起。此外,當原告可以提起撤銷 訴訟時,就不可以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     (D)給 付訴訟:當人民和行政機關間,發生公法上的財產給付爭議(例如,人民請求依行政契約之內容而給付,或者行政機關請求償還學雜費);或者人民想要請求行政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上給付(例如,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資訊、塗銷忠誠資料等),這二種情形都可以提起給付訴訟。提起給付訴訟不必先經訴願程序,可以 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關鍵字:訴願前置原則、 有經相當於訴願程序者、 獨立訴訟參加、109、8、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例外、依法、大法官..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何種訴訟提起先提起訴願撤銷訴訟訴願前置原則訴願前置原則之例外課予義務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