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註銷外僑居留證的要件
名 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 32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 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 回復我國國籍。 五、 取得我國國籍。 六、 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 受驅逐出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D0080132&k1=%E5%85%BC%E5%85%B7%E6%88%91%E5%9C%8B%E5%9C%8B%E7%B1%8D%EF%BC%8C%E4%BB%A5%E5%9C%8B%E6%B0%91%E8%BA%AB%E5%88%86&k2=&k3=&k4=&kwid=477&cd=2011/10/28
關鍵字:
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受驅逐出國。、
回復我國國籍。、
外僑居留證、
居留、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撤銷、
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