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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部補助辦理公私立幼稚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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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辦理公私立幼稚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一)方案一:每一直轄市、縣(市)每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幼稚園園數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二)方案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輔導公立與立案私立園(所),提升教學品質相關活動,其補助原則如下: 1.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內容,補助其業務費用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所)數調整補助額度。 2.聘請學者、資深幼教人員到園(所)進行教學面向輔導,每一園(所)全年輔導次數至少七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六萬元。但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園(所),每園(所)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所核經費得視輔導次數及時數酌予調整。 3.本方案之輔導對象不包括方案一之幼稚園。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後確認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三)方案三:補助各公私立園(所)實驗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教保活動與課程大綱,其補助原則如下: 1.聘請輔導人員到園(所)輔導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教保活動與課程大綱實驗事項,且全年輔導次數至少十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得少於五十小時,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十萬元。所核經費得視輔導次數及時數酌予調整。 2.補助園所因實驗課綱購置教學設備經費每年最高核予新臺幣五萬元。 (四)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以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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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園所輔導學者、資深幼教人員教育部補助辦理公私立幼稚園輔導預算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