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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教育部補助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作業要點(93-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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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扶持五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作業要點 補助對象: (一) 第一階段【自九十三學年度(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臺東縣及屏東縣之滿五足歲幼兒。 (二) 第二階段【自九十四學年度(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加入原住民五十四個鄉鎮市之滿五足歲幼兒。 (三) 第三階段【自九十五學年度(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加入一般地區經濟弱勢(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滿五足歲幼兒。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增班設園:新設園每園(一班)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補助二十萬元。 (二) 學費:就讀公立國幼班之幼兒,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二千五百元;就讀私立國幼班之幼兒,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一萬元;一般地區經濟弱勢(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家庭)之五足歲幼兒就讀公立幼稚園者,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二千五百元;因公立幼稚園供應量不足而就讀私立幼稚園者,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一萬元。 (三) 開辦費:試辦國幼班者開辦費,開辦前二班者,每班最高補助五萬元;開辦第三班以後,每增一班最高補助三萬元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 (四) 交通車: 1、僅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每部車以補助八十萬元(不含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 2、縣(市)政府得就購車或承租方式擇一辦理,補助以一次為限。 (五) 交通費:補助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之學生跨區就讀,其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費。補助金額由相關縣(市)政府擬訂後,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支。 (六) 教師進修:補助辦理教師進修、研習,偏遠地區教師參加研習之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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