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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遺族年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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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幾年? (A)十年(B)十五年(C)二十年(D)二十五年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按年給與遺族之撫卹金。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 遺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 (1)任職未滿15年因公死亡者,以及 (2)任職15年以上病故或意外死亡 或因公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撫卹金外,另每年給與5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其給卹年限,依同法第9條規定,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10年;因公死亡者,給與15 年;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20年。 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如係(1)獨子(女)之父母或  (2)無子(女)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 所定年撫卹金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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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兄弟姊妹。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遺族年撫卹金遺族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