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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空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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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Yo Yo Huang 高二下 (2012/11/29 19:53):讚0人 空白構成要件是有待補充的構成要件 學說派認為不具法律形式且無實質內涵屬法律變更 實務派認為是適應當時情況所為之事實上變更     以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第771號判決出發,探討法律變更或是事實變更的概念,以釐清何時是用刑法第2條第1項。 自大法官釋字第103號以來,實務均認為這種變更均屬事實變更,本號判決也是如此。 最 高法院94年度臺上第771號判決理由為:「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律有變更』及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 罰』,其中的『法律』,係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之規定製定公佈之刑罰法律而言此觀憲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訂具有補充空白 刑法補充規範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同等法律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本身,僅在補充法規命令要件之事實內容,及補充空白刑法之空白事實,刑法之實質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充規範之內容,對於行為時法律構成要件及處罰時之法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 空白刑法補充規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 罰法律之變更或廢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 ...」 我的理解是這樣,法律條文為空白構成要件,交由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該法規命令只是為了要補充原本的法律條文,使其更清楚,所以不算是法律的變更或廢止,而"從舊從新原則"指的是法律,故於此並不適用。 EX.行政院公告香菸五條算走私,A帶了8條,後來行政院重行公告,要10條香菸才算走私,但是因為不適用從舊從新原則,所以仍應以舊公告(香菸5條)論罪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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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空白刑法空白構成要件不具法律形式且無實質內涵屬法律變更適應當時情況所為之事實上變更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刑法大法官釋字第103號學說實務從舊從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