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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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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性質上為公法爭議   公法上爭議事件,均得依本法所定各種訴訟類型,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則。但性質上雖屬公法爭議,因法律有特別規定,仍可歸其他法院審判,依現行法制可列舉如下:   (一)憲法爭議事件: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由人民或機關就憲法上爭議事件,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的案件都是屬於這個範圍裡面。但是多數案件都是人民用盡行政救濟程序,經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之後,所提出聲請者,與提起行政救濟的關係,其實很密切。 (二)選舉罷免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選舉或罷免無效 、 當選無效 、 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 ,應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但是選舉罷免的爭議態樣繁多,除了上述四種之外,其他爭議事件仍屬 "行政法院" 審判權的範圍裡面。 資料來源: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34  天秤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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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法爭議憲法行政訴訟選舉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