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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任用法(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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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三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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