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務人員任用 (調任法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五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分類職位第十職等以上考試或相當之升等考 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w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 考試、薦任職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 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 學系、輔系或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或其 後在碩(博)士班(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 目二十學分以上者;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專業科目 及各校系(所)必修科目表所修習之專門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 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類似之學分不得重複 採計。 五、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薦任第九職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 以上職務或曾任中校以上軍官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 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及年營業額達新臺幣 一億五千萬元以上,具有規模及聲譽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執 行業務股東、董事長或技術部門、專業部門最高主管職務滿二年,且其工作 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七、最近五年在政府機關主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立教育訓練機構或財團 法人主辦之教育訓練機構,接受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教育訓 練,其專業課程達三百六十小時以上結業,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但類似 之訓練不得重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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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
調任、
第五條、
簡任職務、
調任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