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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任用 (調任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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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五條  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分類職位第十職等以上考試或相當之升等考          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w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          考試、薦任職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          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三、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          學系、輔系或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        四、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或其          後在碩(博)士班(含尚未畢業者),曾修習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之科          目二十學分以上者;其所修習科目,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專業科目          及各校系(所)必修科目表所修習之專門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          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類似之學分不得重複          採計。        五、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薦任第九職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          以上職務或曾任中校以上軍官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          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及年營業額達新臺幣          一億五千萬元以上,具有規模及聲譽之民營事業機構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執          行業務股東、董事長或技術部門、專業部門最高主管職務滿二年,且其工作          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七、最近五年在政府機關主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立教育訓練機構或財團          法人主辦之教育訓練機構,接受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教育訓          練,其專業課程達三百六十小時以上結業,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但類似          之訓練不得重複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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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務人員任用調任第五條簡任職務調任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