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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圖書館權利宣言(Library Bill of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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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館權利宣言(Library Bill of Rights)為圖書館服務準則,包括: (1)圖書館當為其所服務之社區團體,提供能合乎大眾興趣、資訊和娛樂需求的圖書資料,作者的來歷、背景、觀點等,不得影響資料之是否被收納 (2)圖書館對於當前或歷史性論題,都應該提供各種不同觀點與立場的相關資料,不得偏重一方 (3)不得受任何朋黨或教條左右,以致撤銷或阻擋資料之展示流通 (4)在執行其供應資訊和娛樂的功能之際,圖書館更當力拒任何類型的檢查和干預,並須和一切相關團體與個人密切合作,以抗拒任何削減發表自由和接觸意見觀點自由之企圖 (5)個人不得為其年齡、觀點及來歷背景等因素,而被否決其使用圖書館的權利 (6)圖書館於提供展覽或集會空間時,務使機會均等,不得因申請者之信仰或其他性質之歸屬情況(如政黨或社團等)而有差別待遇。     「圖書館權利宣言」非為宣稱圖書館本身應有何權利,而是為使用者爭取平等合理的自由與權利。   (節錄自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682063/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高錦雪19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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