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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教育專業科目精編(下)

主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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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一)於自願原則下,採鼓勵學校申請試辦;試辦學校教師亦依自願方式辦理。 (二)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應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 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負責訂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 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之組成,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 及家長團體代表,其組成方式及比例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惟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三)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設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小組,負責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成員應包括校長、教務主任、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則改為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其人數 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列入學校申請試辦計畫;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為執行秘書。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在推動教師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之 參與。 (四)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其規準由學校參照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自行訂定之。 (五)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方式分為教師自我評鑑、校 內評鑑二種: 1.教師自我評鑑: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我評鑑檢核表,填 寫相關資料,逐項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由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鑑。評鑑實施時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得採教學觀察、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辦理。採教學觀察實施時,由校長召集, 以同領域或同學年教師為觀察者,必要時得加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小組所推薦之教師或學者專家。 (六)自願參與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教師應每年接受自我評鑑及校內評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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