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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法學
章節:行政
主題:懲戒與懲處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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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懲戒與懲處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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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2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 (A)1年(B)2年(C)3年(D)4年 懲戒 懲處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處分機關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但9職等或相當於9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公務員服務之機關 處分事由 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未明文規定,實際上包括一切違法或失職行為,與懲戒無實質差異;年終考績丁等與一次記2大過的標準有規定 處分種類 撤職(並停止任用,期間至少1年) 休職(期間至少6個月) 降級(依現職俸給降1級或2級改敘) 減俸(減月俸10%或20%,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記過(2年內不得晉敘,一年記過三次者降一級改敘) 申誡(以書面為之) ※政務官只適用撤職與申誡 免職(記大過2次) 記大過 記過 申誡 ※政務官無考績,懲處皆不適用 處分程序 -9職等或相當於9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懲會 -主管長官送監察院審查,但9職等或相當於9職等以下得逕送公懲會 -平時考核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考績分數以定等級 80分以上甲等 70分以上乙等 60分以上丙等 丁等不及格免職 -專案考績 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 -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均應送銓敘機關審定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作成免職處分前,應給當事人陳述申辯機會 先行停職 公懲會或主管長官得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職務 因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得先行停職 功過相抵 無功過相抵 平時考核在年度內得功過相抵,但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救濟程序 不服公懲會審議向公懲會於30日內聲請再審議 行政處分(免職停職)得向保訓會申請復審,不服復審者得提起行政訴訟(J243);其他措施(例如年終考績乙等)得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參考資料: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1版,頁256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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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懲戒
、
9職等或相當於9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
不服公懲會審議向公懲會於30日內聲請再審議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公務員懲戒法
、
平時考核在年度內得功過相抵,但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
懲處
、
救濟
、
機關
、
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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