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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懲戒與懲處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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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2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 (A)1年(B)2年(C)3年(D)4年   懲戒 懲處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處分機關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但9職等或相當於9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公務員服務之機關 處分事由 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未明文規定,實際上包括一切違法或失職行為,與懲戒無實質差異;年終考績丁等與一次記2大過的標準有規定 處分種類 撤職(並停止任用,期間至少1年) 休職(期間至少6個月) 降級(依現職俸給降1級或2級改敘) 減俸(減月俸10%或20%,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1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記過(2年內不得晉敘,一年記過三次者降一級改敘) 申誡(以書面為之) ※政務官只適用撤職與申誡 免職(記大過2次) 記大過 記過 申誡 ※政務官無考績,懲處皆不適用 處分程序 -9職等或相當於9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監察院彈劾並移送公懲會 -主管長官送監察院審查,但9職等或相當於9職等以下得逕送公懲會   -平時考核 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考績分數以定等級 80分以上甲等 70分以上乙等 60分以上丙等 丁等不及格免職 -專案考績 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 -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均應送銓敘機關審定 -各機關應設考績委員會;作成免職處分前,應給當事人陳述申辯機會 先行停職 公懲會或主管長官得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職務 因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人員得先行停職 功過相抵 無功過相抵 平時考核在年度內得功過相抵,但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救濟程序 不服公懲會審議向公懲會於30日內聲請再審議 行政處分(免職停職)得向保訓會申請復審,不服復審者得提起行政訴訟(J243);其他措施(例如年終考績乙等)得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   參考資料: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1版,頁256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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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懲戒9職等或相當於9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不服公懲會審議向公懲會於30日內聲請再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平時考核在年度內得功過相抵,但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懲處救濟機關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