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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兩小無猜條款及和誘罪與略誘罪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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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B),以略誘論。(D)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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