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主題:統治行為事涉敏感,釋憲機關不為解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解釋字號 解釋公布日期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理由書 釋字第 328 號 民國 82年11月26日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class='t1'>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統治行為不受司法審查固有之疆域固有疆域範圍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政治問題權力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