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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100 土銀 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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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十五年 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預備付款人 發票人及背書人均可   匯票保證之規定 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被保證人之債務,非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 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之追索權 未載明被保證人,匯票已承兌者,承兌人保證。未承兌者,發票人保證。       支票之提示期限經過後 發票人可撤銷付款之委託  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  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票據之背書審核規定 記名式票據應經受款人背書而交付轉讓之  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票據付款人因惡意或重大過失而未認定背書簽名之真偽者 付款人應自付其責     平行線之支票 得由發票人撤銷平行線  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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