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0條
比較兩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0條(申請復職及查催通知)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 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或與其原敘職等俸級相當之其他職務;如仍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人事單位應負責查催;如仍未於接到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職,除有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之事由外,視為辭職。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 六 條 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 。但其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後,應即申請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 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 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 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
關鍵字:
三個月、
三十日、
停職事由消滅、
申請復職、
申請復職及查催通知、
視同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