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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 專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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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 3 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     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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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名詞意義官等職務職務列等表職務說明書職等職等標準職系職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