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法律明確性原則
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縱行、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行為。 仍有未盡明確之處,素檢討修正 霸佔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滋事行為 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 未依個案情形考量採取其他限制較輕微之手段,是否仍然不足以保護證人之安全或擔保證人出於自由意志陳述意見,即得限制被移送人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與閱卷權之規定,顯已對於被移送人訴訟上之防禦權,造成過度之限制 與憲法比例原則並無不處 相互折抵之規定 相關機關應予以檢討修正之。 法院毋庸諭知感訓期間之規定,有導致受感訓處分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相關機關應予以檢討修正之。
關鍵字:
感訓處分、
憲法、
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縱行、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行為。、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比例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院、
自由意志、
訴訟權之保障、
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