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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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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縱行、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行為。   仍有未盡明確之處,素檢討修正   霸佔地盤、白吃白喝與要挾滋事行為   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   欺壓善良、品行惡劣、遊蕩無賴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   未依個案情形考量採取其他限制較輕微之手段,是否仍然不足以保護證人之安全或擔保證人出於自由意志陳述意見,即得限制被移送人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與閱卷權之規定,顯已對於被移送人訴訟上之防禦權,造成過度之限制   與憲法比例原則並無不處   相互折抵之規定   相關機關應予以檢討修正之。   法院毋庸諭知感訓期間之規定,有導致受感訓處分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相關機關應予以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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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感訓處分憲法敲詐勒索、強迫買賣及其幕後操縱行、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行為。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法院自由意志訴訟權之保障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