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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共犯與身分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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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探討甲: 刑法第122條第一項: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必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行為主觀上明知並故意,但題目是甲不知情的狀況下,故甲不構成犯罪。 再探討乙: 刑法第31條第一項: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甲都不構成犯罪了,何來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之有,故乙不成立犯罪。 最後是丙: 刑法第122條第二項: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丙送禮金的對象是乙,而乙非公務員或仲裁人,故丙也不成立犯罪。 故答案為(D) 另外, 「準收受賄賂罪」是指刑法第123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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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共犯不正利益主觀上明知並故意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違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