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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國外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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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如果已經有一個合法婚姻存在,邏輯上來說,不可能有「重婚」問題!因為第二個婚姻不可能合法、有效,換言之,客觀上只會有一個「合法婚姻關係」存在。現行實務的見解認為,只要雙方在客觀上符合結婚之要件,即可構成重婚罪,不以婚後有效為必要。因此,只要有「舉行婚儀」之行為,即構成重婚罪。 其次,在國外,重婚行為,牽涉到一個刑法上的根本問題:刑法的效力範圍。也就是刑法在什麼地方對什麼人發生效力的問題。依我國刑法第三條至第八條,原則上本法只適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犯罪,「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或者「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所謂的「隔地犯」),亦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這就是所謂的「屬地主義」;除此之外,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的,除非是符合刑法第五至第七條的特定犯罪,否則不適用本法。 然而,依二十五年上字第一六七九號判例,「重婚行為是即成犯,在結婚時犯罪行為即已經終了,其結婚後的婚姻存續狀態,不能認為犯罪行為之繼續」,根據此一判例,重婚罪沒有隔地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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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重婚罪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