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文:簽的撰擬
(二)簽之撰擬: 1、款式: (1)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2)簽稿併陳:視情形使用「簽」,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3、本手冊所訂「簽」之作法舉例,具有幕僚性質之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行文時應一致採用,至各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得參照自行規定。
關鍵字:
、
先簽後稿、
簽、
簽稿併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