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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功績制度實施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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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憲法學層次有責任制與酬庸制 責任制:由執政者任用賢能,政策失敗及下台。 酬庸制:由勝選政黨依選舉功勞高低分配官職。 行政學層次才有功績制度、分贓制 1.功績制:依資位、年資給付薪資;並依工作考績發獎金。 2.分贓制:隨主官之決定分配官職、待遇、獎金。 功績制度實施的目標:  1、 透過公開競爭的考試來任用人員:可避免分贓制任用私人  2、 文官制度去政治化:行政人員其權威與合法性的基礎,來自於本身的專業與技術能力,而非政黨之活動。  3、 職位任期的保障(永業制):分贓制透過政黨輪替已決定行政人員的在位與否,然公職的任期應植基於對工作表現而非政治或政黨的酬庸,此唯有透過功績甄選的方式方能達成。這種強調能力表現而非政黨忠誠的職務任期觀念,其影響所及,在1890年代初期,逐漸演變為應提供公職人員一個合法和保障的任期。(是以功績制和永業制合併考量,即在於提供行政人員一個保障,使其免受政治分贓的影響,俾能發揮行政中立和專業行政。功績制乃基於使行政人員能夠擺脫政治的束縛所設計出的制度,和永業制結合後所生之缺失,並不是此題所論述的重點)  4、 文官委員會:可保護公務人員免受恩寵取向的政客之迫害和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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