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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傳染病分類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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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分類及名稱 ( 2012-05-17 ) 民國96年修法時,依據傳染病之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將傳染病分類方式及名稱改為第一類至第五類(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參照),並在同條第2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類傳染病,以因應防疫需求。 最近一次修正「傳染病防治法」公告是在民國100年9月16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一000一00八九六號公告,如附件),目前計有61種法定傳染病,分述如下: (一) 第一類傳染病:相對高度危害風險者,如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炭疽病、H5N1流感等6種傳染病。 (二) 第二類傳染病:相對中度危害風險者,如白喉、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等19種傳染病。 (三) 第三類傳染病:相對低度危害風險者,如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漢生病(Hansen’s disease)等15種傳染病。 (四) 第四類傳染病:乃前三類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如疱疹B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肉毒桿菌中毒、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水痘、貓抓病、弓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症、庫賈氏病、NDM-1腸道菌感染症等16種傳染病。 第五類傳染病:乃四類以外,國內尚未發生之傳染病,對社會經濟有影響,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如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拉薩熱等5種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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