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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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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規定如下: (一)承辦人員依據機密件登錄主動檢查,或其他機關建議,將解密之案件,提出審查,並填具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之處理意見表或建議單陳送核定。 (二)經核定原機密等級解密後,應填寫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陳奉核定,再行繕發,並通知前曾受領該機密文件之受文機關。 (三)文書機密等級之附加變更或解密標示者,屆時即照標示自動變更或解密,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四)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將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註記以雙線劃去,並於明顯處浮貼已列明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紀錄單(戳)。 (五)建議其他機關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於獲得答復同意後,參照(一)至(四)之程序辦理。 (六)非機關之來函其上自訂有機密等級者,經函知來文者後,參照(一)至(四)之程序辦理。 (七)機密案件經解密後應照普通案件放置保管。非經解密者,不得銷毀,解密後,其銷毀方式,須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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