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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車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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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因故停駛或停駛後申請復駛,應檢具加蓋機關印信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並結清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違規案件、繳驗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停駛免),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停駛期間以一年為限,超過一年未辦理復駛登記,則註銷牌照。如因機件損壞或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經檢驗合格後,始得將牌照領回。   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汰換:   (一)使用年限達當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規定之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   (二)遭受意外損壞不堪修復者。   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之公務車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強制報廢:   (一)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   (二)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始可勉堪使用。   (三)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   (四)最近三年之維護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公務車輛辦理報廢登記手續如下:   (一)填具加蓋機關印信之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條規定,並結清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交通違規等費用,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   (二)領回資料,填造減損財產有關表單,並記載於車歷登記卡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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