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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章節:國文
主題:釋字第435號_立委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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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第435號_立委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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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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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保障之事項
、
干擾
、
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
、
立委言論免責權
、
行使職權
、
釋字第435號
、
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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