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中央立法事項
第一百零八條(中央立法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 由此可知,屬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裡面並沒有列舉規定到「度量衡」, 而且上面1樓仁兄也有提到§107--「度量衡」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 所以也不用改題目唷~
關鍵字:
一百零八、
中央、
中央立法並執行、
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