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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處罰責任條件之演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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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責任條件之演進過程: -à無過失責任:行政法院62年度判字第30號判例「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       件。」  -à推定過失責任:1991年3月8日大法官釋字第275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        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         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         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         即應受處罰。」 -à過失責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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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推定為有過失行政處罰責任條件之演進過程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