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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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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犯:指立法者將二以上之獨立犯罪行為,以法律規定結合成為一罪。 若無法律規定,本應成立(數行為)數罪,係立法者將之合一而僅論一罪。 特徵:分開時可成立獨立的數個犯罪/以法律明文為限。無明文規定則應以數罪併罰論。本題中的加重竊盜罪,符合上開特徵,行為人除了有§320之竊盜行為外,尚有§306之侵入住居行為,且均具備故意,可分別成罪。 回覆一下樓上.... 加重結果犯,指行為人的一個故意行為,卻發生較其未預期之加重結果 (即「故意和過失之競合」)。 以傷害致死罪為例: 本來一個傷害行為,若成立數罪只能依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論,但產生死亡結果的可非難性高,若僅以普通傷害罪或故失致死罪而從一重論處普通傷害罪(3年以下)之刑罰太輕,立法者為求刑罰平衡,特設一個刑罰重於前2罪之傷害致死罪(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加重結果犯,側重的是行為結果(加重非指處罰加重),但行為人對加重結果又非出於故意,只好另以明文提高刑罰。 大概回覆一下,希望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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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侵入住居行為傷害致死罪具備故意刑罰平衡加重竊盜罪加重結果犯可非難性想像競合犯數罪併罰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