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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動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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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7.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 3 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 3 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 受讓人,以代交付。此種交付方式為下列何者? (A)簡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現實交付 (D)指示交付     民法 第761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一、現實交付(直接交付)761 第一項 二、觀念交付   1.簡易交付(761 第一項 但)   2.占有改定(761 第二項)   3.指示交付(761 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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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動產交付動産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