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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憲法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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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中華百科全書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71     (一)實質意義:實質意義與具體意義內容相同,即以憲法所規定的主要內容及其作用為根據,以說明憲法的含義,其內容可參看具體意義。如依馬克賽(Maxey)之解釋,今日之憲法在實質上,須具備下列要件: 1.無論該憲法係欽定、民定或協定,必須有限制政府權力的規定,在此限制下,憲法係政治權力的泉源。 2.對政府而言,憲法係規定人民及人民團體之權利義務的典範。 3.憲法係規定何人運用何種方式,在某種程度下。有參政的權力。 4.憲法係構成國家統治機關之人選的根本規定。 5.憲法係規定統治機關的組織、權限,以及各機關之相互關係。 6.憲法係國家構成之根本法規,任何法令不得牴觸憲法,牴觸者無效。 (二)形式意義:形式意義係指具有憲法之成文法典,經過制憲機關,依照一定程序通過後公布之法典而言。依其性質,其制定與修改與普通法律不同,而其效力亦較普通法律優越。茲分析其特性為: 1.形式意義的憲法,不一定與實質意義的憲法有相同的內容:蓋依實質意義只要在內容上具有憲法實質,雖無形式法典之具備,亦不得否定其憲法之存在、如英國。 2.憲法之制定與修改異於普通法律。即憲法之制定,修改的機關或手續與普通法律有別,以建立並維持其優越的權威(憲一七四)。 3.憲法之效力高於普通法律:憲法係國家之最高法規,原則上優越於一般法律與命令,一般法令與之牴觸者無效(憲一七一、一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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