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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釋字476 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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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將影響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5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解 釋 文: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 ,國家為實現刑罰權,將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其內容須 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方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 定,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闡釋在案。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7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8 年 01 月 29 日   解 釋 文: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 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 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 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 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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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實現刑罰權手段必要性死刑、無期徒刑比例原則目的正當性釋字476限制妥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