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民法四種過失責任
民法過失責任由輕到重之四種責任, 不同的法條可能會用不同的過失責任 ①重大過失責任-顯然欠缺普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者(最輕) ②具體輕過失責任-欠缺同一自己事務之注意義務者 ③抽象輕過失責任-欠缺善良管理人(忠實經理人)之注意義務者 ④無過失責任-無論是否有無過失皆應負責(最重) 重大過失就是必須要有很大很大大到笨蛋都不會犯的過失, 才會有責任。 比方說不小心把瓦斯爐開著開三天結果把租來的房子燒掉, 依民法租賃物的失火就是重大過失責任。(笨蛋過失責任) 具體輕過失就是必須盡自己的注意, 所以每個人的標準都會不一樣, 賽車手開車的注意義務跟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就會不一樣。 抽象輕過失, 法條上的解釋是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意思就是要跟做這一行的人一樣注意, 醫生就要用醫生應有的注意去醫病人, 就算醫生本身是一個非常大條的人, 也不能醫出問題以後用{自己已經盡了自己的注意}來免責。 通常契約責任都是用抽象清過失來當判斷標準。
關鍵字:
、
具體輕過失責任、
國家賠償、
抽象輕過失責任、
欠缺善良管理、
欠缺普通一般人之注意、
欠缺自己之注意、
無論是否有無過失皆應負責、
無過失責任、
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