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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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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保留 : 指該類型之國家事務必須由憲法加以明訂後,行政機關始得為之。目前屬於憲法保留的事項為憲法第8條對於人身自由(尤其是24小時之規定)之保障。此外,又國內學者認為公民投票亦屬憲法保留之範圍, 2. 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 針對生命權及剝奪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須由立法者自行制訂法律規範之,例如,罪刑法定主義(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國家賠償之要件(憲法第24條)。 此外,透過國內之大法官解釋認為,臨檢之要件(釋字第535號)、時效制度(#474)、憲法委託事項。   3. 相對法律保留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及其他重大公益有關的給付行政,亦應以法律加以規定,但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之方式,只要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亦可。 例如:裁罰性處分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以法律規定,或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為之。此外,大法官透過解釋(402及510之比較),可以得知若為裁罰性處分,其法律授權明確性較為嚴格,而非屬裁罰性處分,則授權明確性較為寬鬆。   4. 非屬法律保留範圍: 於幹預行政下僅屬與執行法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或不具重大公益之給付行政得以職權命令為之亦非法所不許。此外,大法官釋字第563號認為大學自治非屬法律保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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