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請求權時效
關於試題:2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期間的敘述,何者正確? (A)公證人之報酬請求權為 5 年 (B)承攬人之墊款償還請求權為 2 年 (C)藥師之藥費請求權為 15 年 (D)贍養費之請求權為 2 年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關鍵字:
利息、
租金、
紅利、
贍養費、
二年、
五年、
公證人、
十五年、
消滅時效、
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