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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侵權責任-18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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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6 下列關於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條中所謂之「權利」,係指私權而言 (B)法條中所謂之「不法」,係指違背強行法規,不包括違背公序良俗 (C)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係以財產損害為限,不包括非財產上的損害 (D)構成侵權行為之加害行為,係以積極作為為限,不包括消極不作為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稱之「權利」學說上見解不一,分別為一般條款說及類型規定說。一般條款說認為「權利」為私法體系所保護之法律上利益,其所保護為權利及利益;類型規定說分為廣義及狹義,廣義認「權利」為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包含利益;狹義認「權利」為支配權不包括其他權利及利益。目前通說及實務見解所採為類型規定之廣義說,權利為財產權(不包含債權)、人格權及身分權。 客觀要件: 一、具違法性之侵害行為(採自己責任原則)。 二、侵害客體須為權利(採類型規定之廣義說)。 三、須發生損害。四、侵害與行為間須具因果關係。 主觀要件: 一、責任條件(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二、責任能力(行為時之違法識別能力)。 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中之「過失」於我國民法並無明文規定,一般而言多依照刑法之規定(刑法第13、14 條),衍生出過失注意義務預見可能性說「應注意、能注意」,即行為人主觀對於損害發生的預見性及可避免性,依其所受之教育及社會經驗等判斷之。然而基於社會共同生活立場,主觀過失注意義務對一般人的保護乃有欠周全,且侵權行為法之功能除「損害填補」外亦具有「預防損害」之機能,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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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法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應注意成立要件損害權利私權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