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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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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9 甲與乙因訂立買賣契約,雙方互負給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則兩人皆不成立給付遲延 (B)甲與乙皆未於所定履行期限提出給付,若甲向乙請求遲延之賠償時,乙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C)雙方當事人於他方未提出給付前,皆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但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D)甲與乙之買賣契約為雙務契約,非有因契約   第 264 條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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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同時履行抗辯權互負給付義務先為給付對待給付拒絕自己之給付有因契約買賣契約賠償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