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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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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修法和相較於之前的兒少福利法有下列幾項不同(王順民,2011): (一)對於無法確認身分及國籍之兒童與少年,增訂其在國內可享受與國內兒少同等權益條文             包括健保、就學等項,以回應社會對於「不能沒有你」案件的省思。   (二)健全兒少閱聽環境             加強新聞紙及網際網路內容的管理機制,增訂新聞紙不得報導事項,違反者最重可處罰50萬元;            另賦予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對兒少應採取防護措施之責任,違反者最重可處罰30萬元。   (三)在收出養制度方面也做了大幅度的變革,             為避免販嬰情事發生,未來除了一定親屬間之收養外,收出養的媒合都必需委託經許可之機構或團體代為辦理,違反者最重可處罰30萬元。且在法院認可收養前,得請收養人接受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等。   (四)為減少非專業人員照顧而發生嬰幼兒意外事件發生,             規定未來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才可擔任,違者,最重得處以3萬元以下罰鍰。   (五)將村(里)幹事增列為兒童及少年保護責任通報人,                以更加落實兒少保護機制,違反者最重得處罰3萬元。                另於保護網絡納入村(里)長及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使防護網更為嚴密。   (六)為維護兒少隱私權利,修正條文擴大媒體不得報導兒少身分資訊之對象,包括監護權事件爭訟事件當事人或刑事案件當事人等(梧桐妹條款),但如為維護公共利益,亦訂有排除條款。   (七)為維護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也規定犯性侵害罪、嚴重精神疾病或嚴重行為不檢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消極資格。   (八)為保障建教合作學生勞動權益,規定學校應協助學生與機構簽訂書面定型化契約規定,以落實保障建教生權益與福利。   (九)對於接受司法處遇的兒童少年,為儘速協助其復歸社會與家庭,規範各機關應整合資源,提供就學、就業等服務,以增進其社會化。   (十)為強化本法對於受虐兒少發現、保護及處遇、中輟等非行兒童及少年之輔導,以及其他福利相關工作之成效,規定學校應設置輔導或社會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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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收出養制度c依據老人福利法規定:老人保護的責任通報人員,並不包括下列那一相關人員? (A)村(里)長與村(里)幹事 (B)醫事人員 (C)司法人員 (D)教育人員兒少隱私權兒童及少年司法處遇責任通報通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