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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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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依會計法第五條規定,為左列三種: 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 二、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依會計法第六條規定,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謂公有財物經理機關,關於所經理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謂徵收機關,關於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其他依法處理之程序,與所用之票照等憑證,及其處理徵課物之會計事務。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謂公債主管機關,關於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財務處理之會計事務。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機關,關於所管基金處理之會計事務。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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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債公務出納公務歲計公務財物公庫出納徵課會計法會計法第五條會計法第六條特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