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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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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憲法§58:『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B)憲增§3:『…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 (C)憲增§3:『…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D)釋字603:『…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由現任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是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制定之權限時,如認經多數立法委員審查通過、總統公布生效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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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釋字603條約法律案立法院總統行政院行政院院長覆議議決釋字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