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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會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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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會計事項之事務,依其性質,分左列五類:普通公務、特種公務 公有事業、公有營業以及,不隨會計年度開始與終了之重大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第 5 條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三種: 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預算及其收支,債權、債務及歲計餘絀 二、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三、公務財物之會計事務:不動產物品及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 第 6 條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為左列六種: 一、公庫出納之會計事務: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 二、財物經理之會計事務:經理不動產物品等財產增減、保管、移轉 三、徵課之會計事務:稅賦捐費等收入之徵課、查定,及所用之票照等 四、公債之會計事務:公債之發生、處理、清償之會計事務。 五、特種財物之會計事務:謂特種財物之管理 六、特種基金之會計事務:謂特種基金之管理 第六款稱特種基金者:謂除營業基金、公債基金及另為事業會計之事業基金外,各種信託基金、留本基金、非營業之循環基金等,不屬於普通基金之各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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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事業基金五類公債基金公務歲計普通公務會計事務會計法營業基金特種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