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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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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實施公權力的行為,要求「方法與目的」的均衡,以保護人民的權力免於遭受國家的過度侵害。比例原則係源於憲法上法治國家思想之一般法律原則,具有憲法層次之效力,故該原則同時可拘束行政、立法、司法等行為。 (一)比例原則之功用: 比例原則可分為三個子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此三個子原則本身即代表不同的審查密度。 1.適當性原則:又稱合目的性原則,係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須有憲法之依據,須符合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又稱損害最少原則;行政機關「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少者」。 3.衡量性原則:又稱狹義的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所採用之手段應與行政目的之間加以衡判。質言之,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該輕於達成行政目的所獲之利益,使具有合法性。 (二)比例原則與「禁止過度原則」的關係: 比 例原則源自於德國警察法學,認為警察權力的行使惟有在「必要時」,才能限制人民權力。行政法學者名言:「不可用大砲打小鳥」,用來比喻警察權行使的限度。 因此,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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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必要性原則方法與目的比例原則禁止過度原則衡量性原則適當性原則不可用大砲打小鳥公權力的行為合目的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