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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參考書:林清-行政法(含概要)
章節:Ch1.行政法通論
主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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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林清-行政法(含概要)
Ch1.行政法通論
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
第一章 行政的概念與種類
比例原則
Ch2.行政組織法
Ch3.行政程序法
Ch4.行政作用法
Ch5.行政救濟法
主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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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實施公權力的行為,要求「方法與目的」的均衡,以保護人民的權力免於遭受國家的過度侵害。比例原則係源於憲法上法治國家思想之一般法律原則,具有憲法層次之效力,故該原則同時可拘束行政、立法、司法等行為。 (一)比例原則之功用: 比例原則可分為三個子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此三個子原則本身即代表不同的審查密度。 1.適當性原則:又稱合目的性原則,係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須有憲法之依據,須符合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又稱損害最少原則;行政機關「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少者」。 3.衡量性原則:又稱狹義的比例原則;行政機關所採用之手段應與行政目的之間加以衡判。質言之,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該輕於達成行政目的所獲之利益,使具有合法性。 (二)比例原則與「禁止過度原則」的關係: 比 例原則源自於德國警察法學,認為警察權力的行使惟有在「必要時」,才能限制人民權力。行政法學者名言:「不可用大砲打小鳥」,用來比喻警察權行使的限度。 因此,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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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必要性原則
、
方法與目的
、
比例原則
、
禁止過度原則
、
衡量性原則
、
適當性原則
、
、
不可用大砲打小鳥
、
公權力的行為
、
合目的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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