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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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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88 條第 3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題目是:被害人證明其實際損害時?似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所以被害人能證明時,應該就實際損害予以賠償。在實際損害額確屬不易證明時,賦予法院在一定範圍內酌定賠償額。 該條的解釋似乎是這樣,不知道是不是題目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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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一定範圍內酌定賠償額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五百萬元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實際損害實際損害予以賠償故意且情節重大者民法第216條著作權法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